天津市财政局日前印发了《关于2021年开展我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根据《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库〔2021〕24号)要求,天津市财政局决定于2021年6月至9月,组织开展天津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工作。
根据《通知》,本次评价工作的申报范围为截止2021年5月28日前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完成登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天津市财政局将依据《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对参加评价单位相关情况开展评价工作,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与人员情况、管理情况、失信与处理处罚情况4个一级指标以及11个二级指标,根据企业从业人员数量、业绩等因素,按照成长型、综合型两类进行分别评价。
《通知》规定,关于评价时间共分为五个阶段,分别为材料报送阶段(2021年6月1日至6月15日):参加本次评价工作的代理机构根据财政部门通知要求,对照评价依据整理本机构相关情况及被抽取项目相关的文件、数据等资料,并形成自评报告,报送财政部门。
书面审查阶段(2021年6月16日至7月15日):财政部门成立评价工作组。评价工作组对代理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照评价指标体系,对参加评价单位编制评价底稿。
现场评价阶段(2021年7月16日至7月30日):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评价工作组进一步到代理机构实施现场考察、沟通,并签字盖章确认评价定稿。
处理处罚阶段(2021年8月2日至8月31日):财政部门对评价中发现的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线索进行延伸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对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纪的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各区财政部门将评价底稿复印件以及处理处罚信息报市财政部门汇总。
汇总报告阶段(2021年9月1日至9月30日):各区财政部门形成本级评价工作报告,报市财政部门汇总。市财政部门整理形成我市评价工作报告,报财政部汇总形成全国评价工作报告。
《通知》强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向相关财政部门提出评价工作申请的时间为:2021年5月25日至5月28日。
《通知》要求,在《天津市财政局关于2021年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津财采〔2021〕8号)中被明确列为今年监督评价对象的代理机构,可向该文件中指定的财政部门申请对其开展评价工作。其他代理机构可向天津市财政局申请对其开展评价工作,并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2021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申请表》。